原告向法院起诉过程中,伪造了一份类似案件生效判决书,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意图获得相同判决。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理,法院对原告许某的行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2010年11月,许某与重庆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许某履行付款义务,海邦公司为许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因海邦公司曾于2006年向银行贷款,该房屋被抵押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许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海邦公司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诉讼中,许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该判决书显示系九龙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判决书中记载的原告为“许某”,被告为“海邦公司”,原、被告个人信息与本案中原、被告信息均一致,判决被告海邦公司向原告许某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许某提交的该份判决书复印件存在重大疑点。从内容来看,该判决书已判决被告海邦公司为原告许某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若该判决书真实无误且已发生效力,则原告许某持该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而许某却选择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亦不符合常理。 同时,经仔细辨认,该判决书复印件存在变造嫌疑,判决书中原告姓名和房屋地址信息多处出现间距不统一、字体歪斜等情形,个别位置甚至出现与原告许某姓名不一致的情形。经查,原告所提交案件并不存在。 承办法官遂通知原告许某到法院核实情况。许某承认,其提交的判决书复印件系其在原告全某某诉被告海邦公司的生效判决书基础上伪造而成。全某某与海邦公司也发生了与其类似的纠纷,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获得法院支持,其伪造该判决书的目的是希望获得与全某某相同的有利判决。 鉴于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诉讼,但主观恶意不深,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九龙坡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