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据了解,该案在南宁市尚属首例。 2015年3月15日18时许,被申请人闭某群在兴宁区三塘镇那笔村那笔坡村委附近,持柴刀、锄头无故砍伤被害人郭某的头部、颈部,致使被害人郭某左颈总动脉离断,继发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申请人闭某群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属于发病期,故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兴宁区检察院申请,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被申请人闭某群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经过近一年的治疗,今年7月26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闭某群作出评估意见书,认定闭某群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人身危险性评估为“0级”,符合强制医疗解除条件,并于8月1日向法院提出了对闭某群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由于该案在南宁市属首例,且法律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故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合议庭法官在开庭前前往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会见闭某群,听取其意见,并向医院方了解其基本情况。此外,两位法官还到闭某群的住所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向闭某群家属、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了解情况,询问意见。 在庭审中,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示了精神疾病和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评估记录表等证据,认为经过治疗,闭某群的精神障碍症状已经治愈,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解除强制医疗。此外,公诉人就该案的申请程序、条件及证据发表了意见,闭某群的法定代理人闭某辉就如何行使监护权和后续治疗措施发表了意见。对此,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该案将择日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