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多起篡改高考志愿事件,如何惩治引发社会关注 篡改高考志愿 有必要入刑吗 门诊问题 有必要将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入刑吗?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 阮齐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张立文 专家观点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普遍行为,没有必要将这种偶然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使事件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推动事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最终考生被目标学校录取,这样的特事特办使考生权利得到保障,意义积极。 ◇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建设初见成效,但与完善的法治要求相比还有距离,目前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充分。 ◇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或民事案件中,还可以加入“侵犯受教育权”的案由。有了案由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能确认“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可以引用案由,达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 填报高考志愿可能关系考生一生的前途,在填报时,考生家长无不小心谨慎。但在前不久,山东省胶州市一位考生却发现自己的志愿被篡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料事件发生5日后,山东省菏泽市又曝出一起篡改志愿事件。有媒体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篡改高考志愿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应将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入刑,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是否需要修改刑法来惩处篡改志愿行为?我国法律如何体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发现志愿被篡改后有哪些方式可以挽回损失?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立文。 有必要将篡改志愿入刑吗 网友爆料,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下称“陕师大”)的免费师范生,但其志愿却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选择、预期劳动报酬等等。因此,有学者建议,参照刑法有关考试犯罪方面的规定,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对此,何萍有不同的看法。 “篡改志愿行为根据其不同的手段,有可能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并不需要再单独修订刑法。”何萍表示,当某类大致相同的类型化行为多次重复出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其他制裁手段已经不足以惩治时,才修改刑法。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一种普遍行为,没有必要将这种偶然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针对这起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阮齐林认为,如果篡改者郭某确实是在体育老师家偷看的受害人的密码,则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可以追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责任。 另据媒体报道,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常升表示要为篡改者郭某写一份“谅解书”,希望可以让昔日同窗得到最轻的处罚。那么,郭某会因常升的“谅解书”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吗? 对此,张立文并不认同。“谅解书只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时考虑的酌定情节,而不是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张立文表示。 被篡改志愿后如何挽回损失 在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曝出的第六天,陕师大决定恢复常升的志愿并增加计划予以录取。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常升和父亲相拥而泣。有媒体认为,特事特办是对权力的过度运用,如果学校招生时将“特事特办”常态化,难免被有心人利用,以此为借口占取正常的招生名额。也有媒体认为,常升被补录是其权利被侵犯后“恢复原状”的正常做法,值得肯定。 张立文对陕师大补录常升的做法表示肯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可借助的纠错机制,如果再遇到篡改高考志愿,只能像陕师大一样,采取“特事特办”的做法。“媒体的曝光和监督,使事件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成为典型事件,推动事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呈现客观事实,最终考生被目标学校录取,弥补了损害结果,这样的特事特办促使考生权利得到保障,有益无害,意义积极。”张立文表示。 事实上,像常升这样最后被录取的“幸运”考生仍是少数。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篡改志愿事件,有的考生因录取时间还充裕而有机会重新填报,有的通过补录进入大学,更多的则是被迫接受事实,或者进入从未报考过的大学,或者重读。当志愿被篡改已成事实,无法被录取,考生又如何来挽回损失呢? 阮齐林认为,如果高考录取的结果已经不能更改,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来弥补损失。“目前篡改高考志愿只是偶然个案,每年高考有数百万人被录取,出现志愿被改的情形比例极小,况且个人完全可以有效防范,学校也应尽到提醒考生的义务,填补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阮齐林补充道。 张立文还建议,在被篡改高考志愿后,受害人的损失是难以量化的,如果通过民事方式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目标学校、考生所在地负责招生部门等涉案的个人及机构一并参与诉讼,作出类似于本次事件中常升最终被陕师大录取的裁判结果,以司法途径来达到维护受教育权利的目的。 受教育权法律保护体系尚待填补 往年高考过后,也屡有关于同学、老师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发生。有的是个别考生为了排除竞争、嫉妒他人分数高而篡改其他同学的志愿,有的则是一些高等院校招生工作人员、高中教师为了争夺生源、拿回扣而批量修改多人志愿。 受访专家表示,宪法不仅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保障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篡改考生高考志愿,剥夺了考生对所接受教育的渠道之自主选择权利,不仅会导致被篡改志愿的考生与自己心仪的学校和专业无缘,也可能改变他们一生的职业发展方向。 在我国,除宪法规定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范明确。在何萍看来,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建设初见成效,但与完善的法治要求相比还有距离。 “在我国,具体到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于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司法救济途径都没有具体体现。”其实,受教育权保护的难题并不仅限于此。何萍补充说,受教育权与一般的人身权、财产权不一样。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而受教育权是否可以归类于一般人格权或者法益范畴予以保护仍有待探讨。“可以说,在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充分。”何萍表示。 除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外,受访专家还认为,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力度不够,也是目前公民受教育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张立文表示,司法实践中,本科学历以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现象更为集中。他建议可以参考少年法庭,探索建立教育法庭制度,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遭受侵害的问题。 “除此之外,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或民事案件中,还可以加入‘侵犯受教育权’的案由。有了案由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能确认‘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可以引用案由,达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张立文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