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1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诉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全国性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京东商城()的运营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京东商城()华北地区的商品销售商。京东商城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其配送服务,通过在行业内领先的仓储物送达客户。通过“211限时达”等服务标准,京东形成其在市场中的核流设施及覆盖全国2000多个区县的配送站和自提点,京东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并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商品心竞争优势以及快速送达的商业形象。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天猫商城平台的天猫超市(chaoshi.tmall.com)频道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天猫商城与京东商城在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上的交易额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2014年两者的市场份额均大大高于其他竞争者,二者在网络零售市场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2015年9月,两原告发现两被告运营的天猫商城及天猫超市陆续在贵院辖区内的地铁站及地铁列车内投放大幅户外广告,并同时在《新京报》刊登整版广告,使用“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宣称其货物配送能够达到全城当日送达。 但是,上述广告宣称的所谓的“当日达”实际只限于北京市的主城八区,而且如果晚于当日上午11点之前提交的订单,只能次日送达而无法“当日达”。同时,即使对于北京市主城八区的客户,某些品类产品也无法做到“当日达”。例如,生鲜类产品每日20:00之前下单,次日22:00之前才能送达。 两原告认为,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两被告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它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天猫商城的交易额超过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50%,而且两被告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两被告作为广告主,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法律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现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上班买下班收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网站()和(chaoshi.tmall.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新京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