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国美在线(国美公司经营)订购一台电脑,国美在线网页宣称该规格产品带DVD刻录光区,但李某收到的产品却没有光驱。李某因此起诉国美在线虚假宣传和欺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求,判决国美公司三倍赔偿李某8997元。 2014年10月25日,李某在国美公司经营的国美在线网站上订购了一台型号为“宏碁(ACER)V5-471G-53334G50Dakk”的笔记本电脑,单价2999元,国美公司为其开具了相应发票。购买当天,李某查看国美在线网站,网页上该产品参数规格写明带DVD刻录光驱,但是10月29日李某收到该产品时却发现没有光驱。在明知没有光驱的情况下,李某签收并使用了该电脑。后李某认为,国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行为,并多次与国美公司沟通,但未能解决上述问题。故李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购机当天国美在线网站的网络截图,截图中载明了涉案电脑的规格参数,其中在光驱描述中显示为DVD刻录。李某要求国美公司对所购涉案电脑作退货处理,并退还货款2999元;要求国美公司赔偿全部购机款的3倍金额即8997元;要求国美公司给付交通费、复印费等2200元。国美公司对该电脑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关于光驱的参数显示错误系其公司员工操作失误,不存在欺诈行为,并称其公司网站声明网页中产品的参数只具有参考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国美公司间就购买涉案电脑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由于国美公司在其网站网页中有关产品参数只具参考性的声明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特殊标识,所以不能构成其免责的理由。李某在明知涉案电脑没有光驱的情况下而签收使用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对国美公司宣称行为的认可,并且国美公司认可其在网页中就涉案电脑商品规格参数中就光驱描述一节标识错误,该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应当认定国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由于系国美公司虚假宣传导致李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故应支持李某要求国美公司三倍赔偿8997元的诉讼请求。但因李某在知悉涉案电脑没有DVD刻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影响了涉案电脑的二次销售,已不具备退货条件,所以对李某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关于李某主张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的诉讼请求,因所提交证据多没有原件,有原件的也不能证明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且李某主张的三倍赔偿已足以弥补相关损失,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国美公司赔偿李某8997元,同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已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增速明显。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与商家因网购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在网购消费中,同其他消费领域一样,商家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特别是大型商家更是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促进商家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本案中,国美公司的过错似乎并不算大,为此判令其支付几倍的惩罚性赔偿款看似“严苛”,但这实际上体现的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然商家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那么依据消法让其支付三倍赔偿,也是理所应当。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者提出的维权主张也要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那些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缺乏因果关联性、超出合理限度的诉求(诸如本案中李某所主张的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等),法院同样不会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