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时,被失控的风筝线割伤颈部产生医疗费逾万元,交警认定事故属意外事件,放风筝人可否免责?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该案中被告高某对风筝控制不力存在明显过失,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原告陶某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有直接关系,因此认定高某、陶某分别承担事故的70%、30%责任,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96.4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下午,被告高某在当地政府规划建设的供市民休闲运动的“市民游园”绿化草坪上放风筝,15时20分许,陶某驾驶自购的无号牌摩托车,向龙泉驿区方向未按规定车道、以时速60公里以上超速行驶时,被高某所放风筝的线割伤脖子并倒地,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开放性伤、左手拇指裂伤等,支付医疗费13266.2元(其中被告支付10352元,原告支付2914.2元)。事后,当地交警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件。后原告出院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后续治疗费约为10140元。之后陶某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其支付的医疗费2914元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7213.4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并不是意外事件,陶某严重受伤是因被告对风筝控制不力与原告违章驾驶共同作用所造成的,其中高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后续治疗费具有不确定性,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综合评判,除去高某已支付的万余元医疗费,陶某的合计损失为6994.9元,高某应按责任比例担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意外事故也不能当然免责 此案承办人、龙泉驿区法院法官伏诗祥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能否被采纳,及如何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其特征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引起损害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不能预见。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而该案中,由于被告对风筝控制不及时,导致风筝线偏离正常放飞范围而将骑摩托车的原告脖子割伤,其行为虽不具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过失,应是造成此次事故后果的主要原因,且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原告未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与其受害有直接关系。 对于意外事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当然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民法学理上普遍认为,意外事件,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行为人免责事由。如果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规定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就应依照相关规定推定责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权作出特别处理规定,则要考虑以公平责任进行处理,确定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