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赵宪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比率逐年下降。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董某现年36岁,自幼患有精神类疾病,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缺少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原告父母于2005年离婚,董某随母亲一起生活。十年时间过去了,原告父母均已年过60,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且父母均为农民,没有工资收入,紧靠几亩承包田难以维持生计。原告母亲在无奈之下将被告老董告上法庭,要求老董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可老董也是自身难保,身患多种疾病尚无钱治疗。庭审中,老董老泪纵横,我已经60多岁了,还需要儿女来养老,可是现在要求我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我虽然不懂法,可也知道儿子是残疾人,前妻自己确实无力抚养,我应该尽到抚养义务,可是我拿什么给呀。 法院认为,原告董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年老体弱,确无能力独立抚养董某。被告作为董某的父亲,有抚养董某的法定义务。但老董也已年逾60,无固定收入,身患多种疾病,原告诉请每月1000元抚养费要求过高,被告没有能力支付。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董每月给付原告董某抚养费3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服从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