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儿童私自进入水库禁区玩耍,不幸溺水身亡。水电站对幼童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终落尘埃。 2014年11月20日,11岁的陆某与三名同校同学从大化县东风电站大门进入东风水电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后,翻越围栏到达电站水库禁区玩耍,陆某下水捉鱼,而后不幸溺水身亡。陆某父母认为水电站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遂将水电站及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大化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陆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下河捉鱼、玩耍不慎落入水中造成的。尽管被告电站大门无人看守,允许陆某等他人随意进入并经被告电站办公区到达河边,如果陆蒙宝不下河捉鱼玩耍,也不会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在其电站的拦河堤坝上已悬挂“禁区”两个红色大字,醒目明白,证明被告对电站大坝和闸门及其附近区域已经适当采取了提示他人注意并禁止进入该区域的措施。陆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入水捉鱼的危害性,陆某溺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驳回了原告陆建树、蒙冬梅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