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相互扯打中,用锄头将邻居伤害致死。3月18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264元。 2015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与其母亲李某在自家菜地做事。熊某亦来到相邻菜地摘辣椒。熊某便对被告人梁某说:“你让我没电用,我也把你家电线剪断了,让你也没电用。”(熊某家中用电是从被告人梁某家的电表接线,后因熊某一直没有交电费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就将熊某家的电线剪断了)。被告人梁某听闻后回家确认,发现家中已断电,便返回菜地,与熊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扯打。双方在争抢被告人梁某手持的锄头的过程中,同时倒地,被告人梁某压在熊某身上。被告人梁某顺势抢到锄头,对正欲起身的熊某头枕部连击几下,将熊某击打致死。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熊某符合头枕部遭受有棱边刃口不锋利质地坚硬的物体(如锄头)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为邻里纠纷便持锄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的经济损失,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熊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产生的直接损失理应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