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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捕鱼归途身亡 家属诉雇主被驳获道义补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受雇捕鱼归途身亡 家属诉雇主被驳获道义补偿
  在农村,为了完成农活而临时雇佣村民的现象十分常见,被雇者在提供劳务时发生事故也屡见不鲜。在劳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往往责任比较明晰,雇主一般也会愿意承担责任,但雇用工作完成后,被雇者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雇主是否应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支持了被告对原告的道义补偿

  工人受雇捕鱼

  回家途中车祸身亡

  去年底,正值农闲时节,老陈给来厦门打工的杜某打电话,雇请他到海沧区东瑶村一起去帮一个塘主抓鱼,杜某接受了老陈的雇请。当日下午,老陈、杜某和其他四名工人下鱼塘抓鱼至6点左右。完工后,老陈、杜某均在鱼塘主人家吃饭结账后离开。

  然而,不幸却不期而至。回家途中,杜某驾驶摩托车在一立交桥附近发生惨烈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勘验后作出事故认定,事发地为下坡路段,事发时为夜间,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杜某未谨慎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属状告雇主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家人认为老陈在经过事故现场时明知发生事故,却未下车察看,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杜某当场死亡。他们还坚持认为,雇员回家途中是雇佣关系的延续,也属于雇佣关系的一部分。老陈作为雇主未尽照顾被雇佣者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的家属将老陈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老陈承担杜某车祸死亡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5万元。

  而老陈则认为,杜某与自己是一种不固定的临时性的合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要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劳务伤害和存在过错。首先,本案的死者杜某并非因劳务而死亡,是因为在回家途中路况、视线不好,杜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对此,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作出结论,杜某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次,自己对杜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作为雇主自己对雇员并不存在所谓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雇主是否有错

  原告提出两大理由

  受理此案后,海沧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并对死者家属作了深入的释法工作。法院认为,老陈雇请杜某替人抓鱼,工钱由老陈向杜某结算,因此可以认定,杜某为提供劳务一方,老陈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老陈对杜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为支持自身诉求,原告提出老陈对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的两个理由,一是杜某受雇去捕鱼的当日气候寒冷,而作为雇主的老陈却对下水作业未提供相应的保暖措施,当天的捕鱼工作时间过长,导致杜某体力透支、发生身体不适,在此情况下老陈也未送杜某回家,因此老陈存在严重过失;二是老陈在事故发生后不久路过现场,明知是杜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未停车救治。

  不需法定赔偿

  道义补偿获得支持

  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家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杜某有进行长达7个小时的水下作业,也未能举证杜某因受寒受冻而导致身体不适,并且将身体不适的情况告知老陈,因此原告提出的老陈应当承担送杜某安全回家的义务没有依据。

  针对原告的第二项主张,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杜某、老陈吃完饭先后离开鱼塘主人家,老陈虽经过事故现场,但其表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为杜某。原告认为老陈明知杜某发生事故而未施救,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老陈在经过事故现场看到摩托车倒地,应负有道德上的下车查看及施救义务,虽然老陈以其不清楚是杜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而未下车及施救,但是其仍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原告以此要求老陈在法律上承担未施救的过错责任没有相应依据。老陈对杜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老陈基于曾经多次雇请杜某劳作,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庭审中也认识到自己在道德上的欠缺行为,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他愿意拿出两万元作为对杜某父母、妻儿的补偿。法院认为,老陈的行为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以支持。一场因车祸悲剧引发的纠纷最终在法、理、情交融中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