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骗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任女士先卸载360杀毒软件,后登录对方提供的网址,次日去银行办理动态口令卡时留的也是骗子的手机号,结果,其在银行的25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定期存款也能通过网上银行被盗刷?任女士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银行无责。 经查,2010年4月26日,任女士在海口某银行开户,账户介质为理财金账户卡。2012年3月11日经任女士申请,银行为其开通电子银行。2012年5月7日、2013年10月30日,任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两笔每六个月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2015年3月19日,两笔定期存款经他人操作办理提前支取,并将本息转为活期存款,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出。3月21日,任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他人诈骗。随后,任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诉讼请求银行承担定期存款本金损失25万元,利息33350元。 任女士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定期存款的支取必须凭储户身份证和密码及储蓄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她与银行没有约定或法定从网上银行划转,但是25万元定期存款却被人从网上转走,因此,银行应赔偿损失。 银行则称,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特别是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已突破该项规定,储户可以不受地理、时空的限制,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办理相应的银行业务。任女士凭银行卡号、密码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办理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业务。且任女士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银行已对其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为了保护其账户资金安全,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号、注册账号、登录密码、U盾、电子银行口令卡、支付密码及个人身份信息,切勿泄露给他人。25万元存款被转走系任女士过错造成,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任女士在使用网上银行的过程中,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将信息泄露给他人,致使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将其未到期的存款转走,25万元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银行为任女士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是按照银行操作规范进行的,任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任女士诉请要求银行承担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任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中院认为,任女士办理的涉案借记卡下挂的两笔定期存款虽然是在柜台办理,但由于该借记卡已经开通了电子银行,故其定期存款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任女士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使银行安全防范系统无法防范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存款被盗取,银行并不存在过错。据此,海口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