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形式、消费内容也不断扩展,出现了网购、电子信息消费等新消费模式,新的消费模式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也产生了新型的纠纷,面对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妥善应对、处理新型纠纷。 ※以旧换新买手机陷阱重重 留好证据是关键 小丽去星球公司维修坏屏手机,星球公司告知换屏需一千多元,如果在该公司柜台买同品牌手机,坏屏手机还可以折抵一定费用,且店内正在搞活动,购买任意一部手机可立减500元。小丽动心了,与对方工作人员协商好用坏屏手机折抵2300元,再交2300元购买一部同品牌新手机。在小丽交完2300元手机款后,店内经理过来告知小丽,必须再交钱办一张4G卡(也就是换购合约机)或把原来的卡升级为4G卡,最低消费为每月169元,合约期为两年,如果不选则手机不能激活,只能是样板机,而且该手机是定制机就算升级为4G卡,也只能用北京的号,因为手机不能插卡。此时,小丽要求退款,经理说因为手机出库了,退不了,退款几率是2%-3%,且店里不办理退款业务。无奈之下小丽交了1000多元升级套餐,但由于没带身份证,与店家约好第二天过来办卡、拿手机。但当第二天小丽去拿手机时,先前接待的工作人员告知小丽须再补交4000多元方可拿走手机,理由是坏屏手机经技术人员检测只能抵400元,但小丽曾明确告知该工作人员手机有问题,而该工作人员在明知该手机有问题的情况下许诺可折抵2300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小丽再次妥协,购买一部别的品牌手机并办理了相应套餐。 后来小丽致电原先要购买的手机品牌的客服,被告知该品牌手机所有手机出厂时都是可以插卡的,没有不能插卡需要激活的定制机;致电电信客服,被告知虽然是高端机但在办合约时也可以选择低档套餐。而小丽再与星球公司协商要求退款时,公司不予理睬。小丽起诉要求退还在星球公司消费的一切费用,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解读】 目前,此类纠纷较为高发,为避免纠纷,最有效的方式是在交款前一定要确认商家拿出的产品是自己想要的品牌及型号,切勿先交款再拿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留好录音录像等证据,要能够证明商家所卖给自己的产品与自己要买的不符,否则案件到法院后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导致败诉。另外,在交易完毕后要及时索要发票等单据,以便在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明确被告主体。 ※网购勿轻信宣传 遇纠纷勿以“额”小而不“维” 杨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购买时,网站商品介绍页面宣传此手机屏幕为:“5.5英寸夏普/友达,1080P全高清屏幕”。但杨先生收到手机后在拨号界面输入“*#*#6484#*#*”却显示屏幕为国产“天马”屏,与网站介绍页宣传完全不符。杨先生当即与网站联系,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随后杨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网站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认定网站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的规定,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杨先生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说明除合同有专门约定外,通过网络交付的标的,如影视网站的会员账号,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递送货,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即消费者可以根据交付标的形式选择自己的住所地或收货地起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在产生纠纷时,除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外,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勇于维权、及时维权。 ※虚拟财产也属权利 维权前提是明确责任 小峰是一家网游的玩家,2015年10月21日,运营商在游戏里举行了一个促销抽奖活动,小峰当即充值了1500元参与抽奖,很幸运的抽中了“三个徽章、四个秘籍”等装备。然而,当天11时许运营商突然封号,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小峰与运营商交涉后得知该款游戏有漏洞需要修复,所以突然停运。游戏系统恢复后,小峰发现之前的装备已经没有了,经交涉后运营商虽然退还了部分费用,但无法弥补所丢装备的损失。小峰起诉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并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运营商归还了小峰的游戏装备。 【法官解读】 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权利却无太大争议,且玩家与运营商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因游戏装备被扣、游戏账号被封而产生纠纷时,玩家应仔细阅读注册账号时所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并冷静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明确区分责任,对确非因己方原因产生的纠纷,应以合同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武器,有理有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