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老太太在自家楼下门禁前看门上张贴的通知,恰遇楼内有人推门外出,老太太摔倒后身亡,其子女遂将推门的老大爷和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昨天,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家属 被告推门过猛致母亲摔亡 60岁的刘先生起诉称,201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88岁的母亲任老太在海淀区北洼西里16号楼门禁前,正要拉门进入时,余大爷推门外出,由于其用力过猛,且单元楼门禁外平地较窄(与台阶连接处仅约60cm宽),直接导致母亲从台阶上直接往后仰面跌落,枕部着地,摔伤后意识不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经诊断根本死亡原因为脑疝,引发脑疝的外部原因为从一平面至另一平面的跌落。 刘先生查看小区监控录像时认为,导致母亲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余大爷猛力推门所致,且其当时发现母亲摔倒后并未积极实施救治行为,反而转身离开现场。随即,刘先生向警方报案。 任老太的3个儿女认为,余大爷的猛力推门行为直接导致母亲死亡的结果,系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事发地台阶构筑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母亲死亡的原因之一。作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等人起诉要求余大爷赔礼道歉,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被告邻居 老太太自己后退摔下台阶 法庭上,70多岁的被告余大爷说,当时自己去外面倒垃圾,并不知道任老太站在门外。老人摔倒后到救护车过来,自己才离开现场,并没有逃走。其代理律师则辩称,“老人70多岁了,当时一只手拿垃圾袋,一只手推门,不可能是原告说的用力过猛。”律师表示,门上的小窗户是封着的,从里面看不到外面,余大爷也并不知道门外有人,任老太被门碰后往后退,由于台阶太窄,脚踩空摔了下来。 对于原告所称余大爷在事发后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转身就走的行为,余大爷反复强调不属实。对于监控录像,余大爷表示,他当时确实在现场,他看到老太太摔下去,但开门时没听到对方阻止的声音。 物业公司 无权对原有设施进行改动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物业公司也表示不认可。 针对原告所提出的事发地台阶构筑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物业公司代理人说,“原告提交的事发地照片,不能充分说明事发地设计不合理、存在构筑缺陷,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物业公司表示,该单位只是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无权对原有设备设施擅自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事件的连带责任。” 对台阶事发后已被整改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对台阶进行整改并非因为本次事件,“对老旧小区的改造项目一直都在进行。” 此外,当时门上贴的通知事发后就不见了。物业公司表示该通知不是他们张贴的。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被告能否预见开门会撞到人”是关键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此案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余大爷推门的行为与任老太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次,作为小区物业单位对任老太的死亡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张韬表示,从目前的案情来看,余大爷与任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余大爷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这其中需要考虑余大爷能否预见到开门可能会撞到他人。如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而由于过失导致他人伤亡,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余大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客观环境等因素导致余大爷无法预见到(开门能够撞到他人),则余大爷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余大爷给予原告一定补偿,但这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此外,余大爷是否在现场进行了施救,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余大爷明知或者应知任老太的摔倒是由其所引起,则余大爷就因此先行为产生(在后的)救人义务,而此时如其没有及时施救,且任老太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导致死亡,则余大爷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韬说,遇到此种情况,不论法定义务,还是出于人道主义,救人是最重要的。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楼门是否存在(因无法瞭望可能伤人)隐患,二是楼门附近的台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楼门张贴的告示是否存在未被及时清除等问题,如果上述问题存在或者部分存在,且系物业公司的(未适当履行义务)过错所致,则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