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铁网络的不断完善,选择乘坐高速、便利、舒适的高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首要选择。日前,海南省的环岛高铁已经全面开通,大大方便了老百姓的出行。民事行为难免会产生纠纷,您对乘坐海南高铁发生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是否了解?通过三亚中院受理的首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向您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4月8日,杨某乘坐动车由陵水前往海口,在途经琼海路段时,杨某被其上方行李架上掉落的行李砸到。杨某认为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输途中造成其受伤,违反运输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陵水法院。后陵水法院移送至三亚中院审理,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涉海南铁路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起,由三亚中院管辖三亚、三沙、乐东、保亭、陵水、五指山、东方、万宁、白沙等9个市县范围内的一审涉海南铁路民商事案件,由海口中院管辖海口、文昌、琼海、儋州、定安、澄迈、临高、昌江、琼中、屯昌等10个市县范围内的一审涉海南铁路民商事案件。根据这一规定,陵水法院并非杨某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移送至三亚中院审理。 案件审理后,经过法院释明,杨某撤回了起诉。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合议庭通过庭前阅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积极查找相关资料,发现我省环岛高铁运营管理涉及到粤海铁路和海南高速铁路两家公司,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以这两家公司为被告,法院在审理中查清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责任到底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以便更好地保护乘客利益,也能促进两家公司理清责任、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经法院向杨某解释后,杨某撤回了对粤海铁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将以粤海铁路有限公司和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作为被告另行起诉,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