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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溺亡 幼儿园未通知家长提前下课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6岁男童溺亡 幼儿园未通知家长提前下课担责
  幼儿园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提前下课,幼儿下河滩玩耍时溺亡。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过错,依法判处园方承担20%的责任。

  永恒夫妇6岁的儿子二毛(文内人物均为化名),系某村幼儿园大班学生。2015年6月28日上午,二毛在幼儿园参加考试,下午又同其他同学去幼儿园,后被幼儿园老师芯平告知下午不上课。随后,二毛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到河滩玩耍,不料发生意外,二毛溺水身亡。永恒夫妇遂将幼儿园实际经营者芯平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给原告永恒夫妇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起诉书中,永恒夫妇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若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按规定时间上学、放学,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中途放学,让学生自行回家,理应预见让刚满6岁的小孩自行离校回家可能发生危险,应及时和监护人取得联系。而幼儿园疏忽了小孩放学回家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在监护人没有到校接孩子时即让学生自行离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孩子溺水身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芯平则认为,自己只是代课老师,当天上午安排放假,下午2点没有从家长手中接过二毛,不承认永恒夫妇所称突然宣布下午不上课。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两个要点:地点是在幼儿园,时间应当是在学习、生活期间,这两个要点缺一不可,二毛受伤害的地点是河滩,时间是在放假期间,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卷宗材料以及证明,可以认定二毛系溺水死亡。原告永恒夫妇作为二毛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幼儿园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在该案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二毛溺水死亡,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对在幼儿园的学生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芯平作为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致使幼儿二毛离校后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对造成未成年人二毛在未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河滩戏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芯平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5万余元。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障孩子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家长和校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对孩子的接送、管理应搞好衔接,因特殊情况提前下课或放假,要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否则发生事故,就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