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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注意致未成年人受伤 卡丁车俱乐部担半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未加注意致未成年人受伤 卡丁车俱乐部担半责
  卡丁车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运动项目,很多卡丁车俱乐部都有“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的规定。但由于卡丁车深受年轻人的喜爱,一些俱乐部在执行这一条款时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卡丁车事故中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维持了一审原被告各负一半责任的判决。

  2014年10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岳某持一张免费体验卡丁车的优惠券到重庆某卡丁车俱乐部游玩。经过俱乐部工作人员简单培训,岳某迫不及待地驾驶卡丁车驶上赛道。在进入一个弯道时,岳某操作不当,卡丁车撞向护栏,岳某被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岳某系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5年3月,岳某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岳某随即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俱乐部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万元。

  在庭审中,俱乐部辩称,游玩前,俱乐部与岳某签署了《卡丁车驾乘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约定,“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车辆,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陪同方可进行驾驶”。岳某向俱乐部隐瞒了自己系未成年的事实,违反《告知书》规定。此外,此次事故是由于岳某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俱乐部认为,岳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经营卡丁车娱乐项目的管理者,在该案中虽然告知原告“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车辆”的规定,并对原告进行了一定操作培训,但作为经营者,对原告是否为未成年人没有进行审查,放任未成年人独自进入该娱乐场所玩耍,致原告在驾驶卡丁车时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在知晓“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车辆”的规定后,未如实告知被告其不符合独自驾驶车辆的条件,且在玩耍过程中,自己操作不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原告自身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处双方各付一半责任。

  一审判决后,俱乐部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作为卡丁车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既未严格执行“严禁未成年人私自驾驶车辆”的规定,也不能证明案发时在显要位置安放安全警示标志。在庭审过程中,俱乐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岳某亦有过错,可减轻俱乐部的责任。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