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12岁男孩小斌从托管班下课后,从顶楼坠下身亡。小斌父亲认为小斌因听到托管班负责人宁某向其“告状”导致心理负担加大而跳楼自杀,遂将托管班负责人和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某向原告小斌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驳回原告小斌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儿子回家,未料坠楼身亡 2015年5月20日,12岁的小斌放学后来到位于学校附近小区托管班吃饭、写作业,等待家长下班来接。晚上8点,小斌的父亲来到小区门口,由于小区为封闭式管理,他打电话给托管班负责人宁某,电话里宁某向小斌父亲反映小斌最近爱吃零食,而且在包里发现有不少零钱等现象。 接着小斌父亲在电话里和小斌说了几句话,就让小斌下楼回家。经过一阵等候,却等来小斌从12楼楼顶坠楼身亡的噩耗。经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确定小斌系自己坠楼身亡。 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与物业担责 小斌父亲认为小斌是因为听到宁某在电话中向小斌父亲“告状”导致心理负担加大而跳楼自杀,而且宁某作为小斌的临时监护人,未能安全将小斌交给小斌父亲,应对小斌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小斌父亲认为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斌父母遂将托管班负责人宁某和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小斌死亡造成的损失近百万元。 法院认定情绪因素是坠楼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斌作为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是非分辨能力,应该能够预见从12楼天台坠下所造成的后果,却执意在明知父亲在楼下等他的情况下于短时间内爬上楼顶天台并翻越护栏坠楼,可见坠楼是其自主行为,并非意外失足跌落,自身情绪因素是其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宁某没有办学资质,其开办的托管班属于有偿托管性质,应视为准教育机构,在托管期间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保护义务。案发当日,宁某在明知小斌比较害怕父亲的情况下与小斌父亲通电话反映情况,虽然宁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曾陈述打电话时和小斌隔着一道半开着的推拉玻璃门,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小斌听到通话内容,考虑到不同家庭的亲子关系状况存在差异、不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存在差异,上述通话内容有可能对小斌造成一定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并成为小斌死亡后果的诱因之一。此外,小斌系未成年人,案发时是晚上,宁某未能护送小斌下楼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宁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庭则认为两原告提出的事发地点的门损坏后未及时更换安装等与小斌坠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办法官邱烨指出,目前社会托管机构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家长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将孩子托管,发生纠纷时易发生扯皮现象。对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经营范围等进行规定,制定托管机构准入机制和年检机制,推进托管机构专业化;规范托管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辅导教师持证上岗。同时,主管部门应制定托管合同文本,对托管时间、内容、交接方式、安全保障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