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粮食收割费案件,最终农民郭某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5年秋季,邱某和王某需收割农作物280亩农作物,二人与原告郭某协商,口头约定每亩50元。后郭某依照约定完成了农作物收割,11月4日,郭某找邱某和王某索要14000元的粮食收割劳务费,被告邱某称钱不宽裕,在郭某的一再要求下,被告邱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11月15日前结清欠款。后经多次催要,邱某和王某迟迟没有还款。无奈之下,郭某将二人诉至叶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郭某为二被告收割农作物完毕后,被告邱某亲笔为原告书写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不予偿还原告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邱某和王某共同归还郭某14000元的劳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