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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赔保险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邵颢 朱某为其儿子在新疆叶城县某人寿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儿子因溺水在医院抢救多日后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进行赔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朱某称其在2014年6月中旬在叶城县某人寿公司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终身重大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邵颢 朱某为其儿子在新疆叶城县某人寿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儿子因溺水在医院抢救多日后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进行赔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朱某称其在2014年6月中旬在叶城县某人寿公司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同年6月底朱某的儿子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00元。

被告叶城县某人寿公司辩称,原告朱某是在其儿子溺水后才到保险公司参加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已经发生溺水在医院抢救过的事实。故依法不应当向原告理赔。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朱某的儿子在游玩途中发生溺水,在叶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年6月6日,原告不顾医生做出的继续抢救的医嘱,强行接儿子出院。同年6月15日在叶城县某人寿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未告知自己儿子不久前溺水,医嘱要求继续住院抢救治疗的事实。同年6月20日其子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本案中,朱某在为其儿子参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其子不久前发生溺水被留院抢救的情况,最终其子也是因为之前的溺水导致抢救无效而死亡,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法官提示说,在参加人寿保险时,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问题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既关系到保险费的计算,更关系到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受益人能否顺利获得保险金。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