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购买的二手车发生自燃被烧毁。虽然投保了10万余元的自燃险,但保险公司以外来火源引燃为由不予理赔。任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任先生10万余元。 爱车被烧毁保险不赔 2015年6月4日20时47分,任先生驾车行驶到沈北新区辉山大街海尔工业园北侧发生自燃,车被烧毁。 当初,这辆车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失险为25万余元,这一把火全部烧毁了。事后,报废车辆被回收公司回收,经鉴定,车辆残值322元。 此外,任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余元的自燃险。任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找来相关部门对车辆失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车辆,并不是自燃。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任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燃险10万余元、拖车费350元等。 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险,当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出现法定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车辆非自燃的解释,因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保险公司的解释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按自燃险保险金额赔偿任先生10万余元及拖车费350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害后,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任先生,单方就事故原因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而且一直未提供鉴定书原件,亦未提供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故该份证据复印件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