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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未收回 临沂一民企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0
摘要:2015年11月6日,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这个“意见”的出台,原本给深陷借款合同纠纷案长达8年之久的

2015年11月6日,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这个“意见”的出台,原本给深陷借款合同纠纷案长达8年之久的吕宗山带来了新的希望。可这一次,他又失望了——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未受理他的报案。事情的原委,要从11年前一份贷款担保合同说起。

空白合同“废而复生”

据吕宗山讲述,2005年的春天,他的朋友王伟和姜开民因贷款需要,找他提供担保,其间认识了时任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放贷处主任的周某。根据周某的要求,他们在一份空白合同书和保证书上签了字。

一段时间之后,王伟打电话询问贷款情况,周某称,因为不符合条件贷款没有成功。考虑到签字的空白合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伟想要回那份空白合同。但周某却说,贷款没有办成,合同也就作废了,让他放心便是。有了周某的答复,王伟也就没再多问。

孰料,一时的疏忽,引来了长达8年的纠纷。

2007年开始,王伟、吕宗山和姜开民陆续收到了兰山区法院的开庭传票和执行传票。此时吕宗山才得知,自己被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告上了法庭。无缘无故坐上被告席,吕宗山顿时懵了,他开始调查事情的原委。

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吕宗山开始怀疑,周某并没有将他签过名的空白贷款合同书销毁,而是私自利用这份空白贷款担保合同书,在兰山信合三处做了手脚,把钱骗了出来,贷给了李建峰、李建涛和张焕霞三人。

吕宗山说,此后他找到周某询问情况,对方承认利用他们签字的空白贷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笔钱被一个姓王的人冒名开户支取。“他讲明了事情的真相,我也录了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要立案后找到取款人调查,鉴定字迹,那么,案件很容易告破。” 然而,事情之后的发展,让吕宗山始料未及。

法院判担保人连带清偿

2008年6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起诉贷款人李建峰、担保人吕宗山一案。

2008年11月25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起诉贷款人王伟、担保人吕宗山一案。

两案均判决担保人吕宗山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结果,让吕宗山不能接受。他说,假如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贷出的款项均由贷款人使用,在贷款时间到期,贷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他自己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问题是,所有的贷款人都没有拿到贷款。

吕宗山说,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违反贷款程序,从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到所有贷款的发放、贷款后的检查及贷款的归还,均属违规。更可笑的是,以王伟、姜开民、李建峰、李建涛和张焕霞名义贷出的款项,其本人并没有在银行开户,何谈支取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这期间所有的贷款手续,均由周某等人操办,连贷款人分批提款时的签字,竟也是周某找人代签,根本不是贷款人的笔迹。也就是说,姓王的人一个人支取了本该5个人才能签字支取的款项,款项金额分别为:王伟20万元、姜开民20万元、李建峰50万元、李建涛45万元、张焕霞29万元。

遗憾的是,这个重要的事实,法院并没有采信。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2008年12月6日,吕宗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12年11月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只要兰山区银雀山农信社提供当时贷款人签字、取款的录像,找到当时办理放贷的工作人员,案子就能真相大白。”吕宗山说。

巨额损失谁来买单

前前后后,吕宗山背上164万元的诉讼债务,其个人资产和账户全部被兰山区法院查封、冻结,账户资金也被划拨几十万元。更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仅仅作为担保人的吕宗山,受到了比贷款人更严厉的处理——不能进行高档消费、不能出国、银行存款被划拨、个人所有账户被查封……

除此之外,吕宗山一手创办的临沂润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也被牵连其中。公司4辆车登记信息被查封;一处两千多平方米的房产至今仍在查封期;自发生诉讼至今,因遭法院查封资产、冻结银行账户,个人及企业征信又被上了黑名单,不能正常贷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致使公司经营损失高达三千多万元。吕宗山说,七八年来,他已经心力交瘁,特别是名誉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更是无法用语言形容。

让吕宗山无法释怀的是,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和批复》中将“利用伪造的虚假的证据骗取法律文书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根据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的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接报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但时至今日,他的案子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吕宗山现在唯一的希望是,他的案子能立上案,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