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江丞华 实习生 杨红钦)在已经作出且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中擅自加了三个字,把“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篡改成“39股土地其中的12689平方米”,导致一场民事诉讼乱战11年,从贵州县级基层法院一直闹到了最高法院。 《法制晚报》独家获悉,篡改法律文书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张某,被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张某篡改民事裁定书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做出民事裁定时 当时双方均无异议 吴某与孙某等人在贵州省岑巩县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共设110股,吴某占39股。 这家公司在贵州省岑巩县投资建设工程,以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工程前期置换得土地38538平方米。 其间,吴某欠下江西省上饶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518.5万元,后者起诉并请求查封吴某的公司股权,冻结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胜诉后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吴某书面同意将自己在公司所占的39股的所有土地共12689平方米,经评估作价565.6万元全部抵偿给信用社。 张某原为上饶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二庭助理审判员,是这起案件的承办人。2002年1月17日,张某制作了上饶市中级法院(2001)饶中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写明,将吴某坐落在贵州省岑巩县思旸乡新兴村振兴大道南侧舞水路两边的土地股权,即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以565.6万元的评估价抵偿给上饶县城市信用合作社。 之后,张某将文书送达给吴某和上饶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吴某没有提出异议。该案执行完毕。 在裁定书中加字 法官称“应没问题” 2002年3月的一天,即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大约半年的时候,吴某找到执行法官张某,提出让他修改民事裁定书。 吴某找张某改裁定书,是因为他与公司负责人孙某发生纠纷。吴某认为算到他名下的被查封的土地位置不好,于是到贵州省岑巩县法院起诉孙某要求补偿土地差价款126万元。 岑巩县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39股所有的12689平方米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上饶市中院执行完毕,之后吴某算是已经自然退伙,在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诉讼理由不充分。 一审败诉后,吴某便找到张某要求修改裁定书。张某回忆,当时吴某来找他,说他这么写裁定书不妥,导致他全部股权被执行完毕,让他很被动,他认为他还有股权在里面并没有全部执行,让想办法改一下。 张某交代,当时他认为在裁定书的内容上加上“其中的”三个字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就按照吴某的要求,将民事裁定书中“39股土地”和“12689平方米”中间,加上了“其中的”三个字,然后把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重新打印,拿到办公室盖了法院公章。 张某供述称,“我当时以为只是加了‘其中的’三个字,没有太大的影响,就没有跟领导汇报。” 被篡改文书成证据 左右十余次审判 得到了被篡改的民事裁定书后,吴某将它作为证据,用于与孙某的诉讼中。 2002年12月6日,吴某将篡改后的民事裁定书提供给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并在补充意见申请书中称“上饶市中院已纠正并证实所执行标的是本人股权的一部分”。 此后,吴某将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用于贵州省三级法院、贵州省检察院的上诉、申诉、抗诉等十余次审判中。 2012年3月即十年后,经最高法院指令再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判决孙某支付给吴某117万余元。 在最高法院指定贵州省高级法院再审期间,孙某的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提交的上饶市中院民事裁定书疑似被篡改。孙某家人到上饶市中级法院调阅民事裁定书,经过比对,确认了这一点。 执行局庭长:纸张不对且不符合流程 上饶中院执行局二庭庭长郑某作证称,孙某到法院上访的时候,拿了民事裁定书给他看,他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为当时是我核稿的,我清楚记得,当时是16开的纸,而孙某他们拿来的是A4纸。吴某改这份裁定书的时候没有找过我,张某也没有。” 他向法晚记者介绍说,依照法定程序,如果已生效的裁定书中有错别字,法院要下发裁定书,内容大概为某某号里的某某字是错别字,应该是某某字,现在予以更正;如果是没有发出去的裁定书中有错别字,法院改正后加盖校对章。 这位庭长还作证表示,如果是生效了的裁定书中有主文涉及到金钱和实物的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经法院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重新下裁定书,原裁定书全部收回。 在上饶市中院办公室任职的法官蔡某表示,案发时上饶中院办公室尚未实施盖章登记,大部分盖院章工作是他自己做的,其不在时由办公室其他同事负责,有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要盖章的承办人也可以自己盖章。办公室没有校对章,但院里每个庭或局里都有校对章,张某篡改的文书应该是张某先拿到办公室盖了院章后,才去手动改写内容加盖校对章。 当事人要求追刑责 涉事法官被调查 孙某败诉后,其和家人持被篡改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到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及检察院、贵州省高级法院、上饶市中级法院及检察院、江西省委第九督导组等单位多次上访,要求追究张某伪造法律文书的刑事责任。 上访材料显示,孙某等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官篡改法律文书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长达11年的诉累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20日,上饶市直机关纪工委认为法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对上饶市中院(2001)饶中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擅自添加有歧义的字样,更改已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失职、渎职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6月,信访件经上饶市政法委转至上饶市检察院。2014年7月,上饶市检察院指定上饶县检察院管辖此案。2014年9月16日,张某到上饶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后被取保候审。 法官被判滥用职权 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加“其中的”3个字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其不明知他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认为“39股土地12689平方米”和“39股土地其中的12689平方米”意义是一样的。 律师认为,张某只是违反了文书审批程序,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2015年12月23日,贵溪市中院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篡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篡改民事裁定书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引发孙某等人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