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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李文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8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 章伟聪 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对于一起因消费者“差评”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的消费者“差评”虽然用词有违网络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对商户的名誉侵权,因此驳回原告商户要求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 章伟聪 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对于一起因消费者“差评”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的消费者“差评”虽然用词有违网络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对商户的名誉侵权,因此驳回原告商户要求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众点评网主办单位)删除相关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计6.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去年10月,上海某宠物有限公司向长宁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就大众点评网中对其宠物店恶意、不实,甚至侮辱、诽谤性的评论,要求汉涛公司予以删除,但汉涛公司回复“无法删除”。同年7、8月份,相关网页上再度出现严重损害宠物店商誉及严重侮辱员工人格的恶意评论,虽几经交涉要求删除,汉涛公司仍置之不理。宠物公司认为,上述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删除上述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6.15万元。

自去年12月以来,上海长宁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审理本案。经法院审查,本案“差评”内容基本上是服务本身的感受,由于消费感受因人而异,对于原告主张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差评”本身构成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因此,在涉案“差评”无法确定为侵权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应原告要求删除相关评论,其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难以认定构成侵权。近日,长宁法院对该起由网络“差评”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本案,主审法官傅君受访时表示,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时,网络用户对商户发表评价除了遵守法律规范,还应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涉案“差评”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不适当言语,虽然被告未删“差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在维护消费者公正评价的同时,对违反网络道德规范的不适当言论采取屏蔽等措施,引导用户合理评价。

责任编辑: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