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25日专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一宠物有限公司因消费者“差评”要求大众点评网删除被拒,于是状告大众点评网的主办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宠物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的消费者“差评”虽然用词有违网络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对商户的名誉侵权。 2015年10月,上海市一宠物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发现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中存在对其宠物店恶意、不实,甚至侮辱、诽谤性的评论,其与大众点评网的主办单位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要求删除上述评论。但汉涛公司回复“无法删除”。2015年7、8月份,相关网页上再度出现严重损害宠物店商誉及严重侮辱员工人格的恶意评论,虽几经交涉要求删除,汉涛公司仍置之不理。宠物公司认为,上述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删除上述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6.15万元。 汉涛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相关评论由网友自行上传,反映自由意志,也属于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公司并未作任何编辑,而且评论内容不存在恶意点评,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因此不同意删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查明,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主办单位。从2011年起,大众点评网平台的注册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平台上陆续发布了针对原告的评论,内容包括“图财害命”“伤天害理”“给好评的都是托”“医德都没有”“黑店”“畜生”等言论。近日,法院对这起由网络“差评”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