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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遗青竹编作品侵权“百帝图”判赔25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6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 王治国 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青竹编“百帝图”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 据悉,四川青神竹编图由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以一组

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 王治国 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青竹编“百帝图”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名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道歉。

据悉,四川青神竹编图由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陈某以一组火花图画为底本,创作了竹编作品“百帝图”。去年,我国《一百帝王图》作者、著名画家卢延光以竹编产品“百帝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竹旅公司停止侵权、在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300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某在1990年底前完成竹编产品“百帝图”,但原告卢延光于2015年才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并起诉,且侵权行为在原告起诉时仍在持续。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经过比对,法院认定,竹编产品“百帝图”中有91个帝王像与原告的相应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创作“百帝图”的时间既早于陈某,也早于成都火柴厂的火花图;且原告的作品系公开出版发行,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某接触了原告的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鉴于原告是我国著名画家,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格;被侵权的帝王像多达91个,且被告销售到美国的竹编产品高达4.8万美元。而被告陈某是青神竹编工艺代表性传承人,涉案竹编产品的利润并不完全由产品上的帝王像产生。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