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秦丽华 唐海 订婚5年,女方却始终拒绝结婚,男方失去继续等待的耐心,索要彩礼未果,将女方告上法庭。2016年4月13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和悉心释法下,成功调解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0年底,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感觉不错,交往几个月后, 2011年2月28日,王某和李某在李某哥哥的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李某一次性收取了王某支付的彩礼钱3万元及生活费7000元,并约定年过完后结婚。年过完后,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辞拒绝结婚,之后的五年,王某多次提出结婚都遭到李某的拒绝,今年2月份,王某再次向李某提结婚的事,没想到李某却说要再给她哥哥8万元钱还债才同意结婚,如果王某拿不出8万元钱,就不再让进家门。在结婚无望的情况下,王某向李某提出了解除婚约关系并返还3万元彩礼的请求,李某拒绝返还彩礼,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退还3万元彩礼。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为缔结婚姻,给付李某礼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因其他原因,双方解除婚约,李某理应将收取的礼金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判决有可能让双方反目成仇,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 因此,庭审后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两人的思想工作。批评王某不能将婚姻视同儿戏,亦指出了李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表示愿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16年4月23日前一次性退付王刚财礼钱3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订婚送彩礼是我国农村一项普遍存在的习俗,随之衍生出的婚约财产纠纷不在少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结婚应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而不是以民间采取的订婚为准。在这里,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年轻朋友,在男女交朋友过程中,要以感情为主,不要涉及大量钱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理性对待彩礼返还,兼顾旧日情分,多份理解,少些埋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