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蒋中秋 2015年5月14日,喻某驾驶机动车与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田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5月19日,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喻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向喻某送达拒赔通知书。双方因保险理赔款发生纠纷,喻某基于车辆损失险向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据该院院长、同时也是该案的主审法官高华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会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驾驶证有效期的认定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权限,喻某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正在保险期间内,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虽已届满,但超过有效期尚不足一年,驾驶证未被注销,仅处于脱审状态,交警部门亦未要求喻某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 高华东表示,公安交警部门未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发生时喻某驾照未换领的情形亦未作为事故原因进行处理,且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并不当然地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故某保险公司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审验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赔偿原告喻某车辆损失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持有有限期届满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虽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换证,但并未超过法定的导致驾驶证注销的时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