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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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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7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

(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7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