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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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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男,1946年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灵民一初字第1975号

原告某某,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男,1946年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