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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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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芳与李世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张海芳,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世宾,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芳与被告李世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芳于201

(2015)灵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张海芳,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世宾,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芳与被告李世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