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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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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当霞与杨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150号 原告段当霞,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杨树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当霞与被告杨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当霞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2015)灵民一初字第1150号

原告段当霞,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杨树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当霞与被告杨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当霞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当霞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