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150号 原告段当霞,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杨树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当霞与被告杨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当霞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当霞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