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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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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江与雒晓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2009号 原告李海江,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雒晓静,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江与被告雒晓静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李海江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

(2015)灵民一初字第2009号

原告李海江,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雒晓静,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江与被告雒晓静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李海江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江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