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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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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建林与被告王双利债务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符建林,男. 委托代理人武文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双利,男. 原告符建林诉被告王双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

(2015)卢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符建林,男.

委托代理人武文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双利,男.

原告符建林诉被告王双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符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