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翟晓花与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翟晓花,女。 原告武晨曦,女。 法定代理人翟晓花,系武晨曦母亲。 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 代表人崔建红,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晓花、武晨曦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

(2015)卢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翟晓花,女。

原告武晨曦,女。

法定代理人翟晓花,系武晨曦母亲。

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

代表人崔建红,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晓花、武晨曦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河西村马家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晓花、武晨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