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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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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治与宋新会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红治,男。 被告宋新会,女。 原告陈红治与被告宋新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红治不能提供被告宋新会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新会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宋新会的地址不明确

(2015)卢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红治,男。

被告宋新会,女。

原告陈红治与被告宋新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红治不能提供被告宋新会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新会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宋新会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红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