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李成贤,女. 委托代理人王天辰,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帮,男。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贤诉被告刘立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贤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成贤承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