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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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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贤与刘立帮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李成贤,女. 委托代理人王天辰,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帮,男。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贤诉被告刘立帮侵权

(2015)卢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李成贤,女.

委托代理人王天辰,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帮,男。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卢氏县148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贤诉被告刘立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贤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成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成贤承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