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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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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明与赵可明、赵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灵民一初字第1375号 原告赵建明,男,1951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占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系赵建明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可明,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赵站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

(2015)灵民一初字第1375号

原告建明,男,1951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占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系建明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可明,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赵站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赵可明、赵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赵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