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375号 委托代理人赵占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系赵建明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可明,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赵站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赵可明、赵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赵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审 判 员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