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陈学有,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清菊,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学恩,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章全,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学有诉被告陈学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陈学有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有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学有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