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闫巧珍,女,1947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海民,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儿子。 被告苏合林,男,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闫巧珍诉被告苏合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闫巧珍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巧珍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巧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闫巧珍负担。 审判长 周现俐 审判员 王秀丽 审判员 石红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