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陈峰坤,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查巧秀,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峰坤与被告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峰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峰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峰坤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