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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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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坤与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陈峰坤,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查巧秀,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峰坤与被告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峰坤于2013年11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陈峰坤,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查巧秀,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陈峰坤与被告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峰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峰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峰坤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