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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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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诉陈青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陈杰,男,1937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秀井,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青林,男,1967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陈杰,男,1937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秀井,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系原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青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

原告陈杰诉被告陈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杰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杰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