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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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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代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5号 原告翟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某,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5号

原告翟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某,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农历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代某母亲。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代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杰、被告刘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2012年1月21日,原告经媒人代某某、代某甲介绍与被告代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1月30日一次性经两媒人给二被告彩礼51000元整,并定于2012年2月7日结婚,后因房屋一事未协商成功,现被告代某既不同意结婚又不返还彩礼,后经媒人代某某、代某甲多次催要彩礼,二被告只返还了27500元,剩余23500元未予退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刘某某不具有主体资格;3、双方通过媒人已达成协议,彩礼款已返还原告,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4、原被告在婚约中是因为原告没有结婚的房屋而形成的纠纷,原告为此应负担不利的后果;5、双方形成婚约关系以后,被告为结婚购买了许多物品。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腊月,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代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1月30日一次性经媒人给二被告彩礼款51000元,并定于2012年2月7日结婚。后因房屋一事未协商成功,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代某未按民俗举行典礼仪式,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后二被告返还了275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代某某、代某甲、卞某某证言,结合原被告当庭的陈述,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代某经媒人介绍,按民俗订立婚约,原告翟某某给付被告彩礼款51000元,事实清楚,符合民间习俗,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要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为婚姻已购买一定数额的用品,其返还数额应酌情减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翟某某彩礼款?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元,被告代某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