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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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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新顺与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耿新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张群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耿运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耿新顺与被告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耿新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群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耿运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耿新顺与被告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新顺于2013年3月27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新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新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耿新顺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