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