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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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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2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