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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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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米某某,女,1992年06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男,1989年08月06日生,汉族。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10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米某某,女,1992年06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常某,男,1989年08月06日生,汉族。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