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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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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6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