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 被告任甲武,男,汉族。 被告任民武,男,汉族。 被告任润武,男,汉族。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任甲武、任民武、任润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90元合计1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