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刘艳灵,男,汉族,1971年3月1日。 被告史明杰,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刘艳灵诉被告史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艳灵于2013年3月1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灵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