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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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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灵诉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艳灵,男,汉族,1971年3月1日。 被告王春生,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刘艳灵诉被告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艳灵于2013年3月1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艳灵,男,汉族,1971年3月1日。

被告王春生,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刘艳灵诉被告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艳灵于2013年3月1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灵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