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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义珍与周现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楚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卞义珍,男,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周现恩,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卞义珍与被告周现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楚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卞义珍,男,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周现恩,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卞义珍与被告周现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义珍、被告周现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义珍诉称,2001年被告在我家责任田150平方米内砌台阶,将我的责任田占压,我多次要求他拆除并恢复原状,其拒不停止侵害一直侵害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对我150平方土地的侵害,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现恩辩称,原告所述与我没有关系,我的房屋是合法取得的,原告不应该起诉我,损失我也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卞义珍、被告周现恩均系田氏镇南街村第六组村民。被告现在田氏镇商业街建成三层商住楼,现正在使用。该房是被告周现恩于2001年6月15日以14万元从田氏乡南街村委会取得壹号地及配套设施,2001年7月13日内黄县土地管理局向被告颁发内黄县(2001)内土字第00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02年9月2日内黄县田氏乡城镇建设办公室向被告颁发了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

另查明,2001年7月4日内黄县人民政府同意田氏镇政府将位于安濮公路北侧政府街西侧1.3824公倾的土地作为道路、商业街建设用地。从田氏镇政府的规划图可以看出,原告所诉土地在规划图之内。2002年3月24日卞路宝、马献民等5人代表田氏镇南街第六村民小组领取了该组的土地补偿款12.5万元,其中包括占用原告所使用的土地补偿款,原告之妻岳香珠领取了树木补偿款112元。

以上所述,有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筑许可证、收费单据、(2011)内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所证实,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卞义珍称其土地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但作为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应当具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村委会和村代表的证明,不能完全证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土地目前在整个田氏镇政府商业街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其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应该由相关部门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卞义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责任编辑:国平